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审批标准及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10.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1.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2.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13.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
(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材料一式四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周期:2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时间)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