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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有问必答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正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进行核发许可证和备案,同时对其中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现将在发证、备案和审批过程中申办者经常咨询的问题整理、归纳,以问答形式回答如下:

一、 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二、 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
三、 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具有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
四、 什么是电子公告服务?
答: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五、 申办ICP需要前置审批的是那方面信息内容?
答: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内容。
六、 电子公告分哪两大类?
答:电子公告分为综合类BBS和专业类BBS。 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社会新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政府网站、个人网站、企业专业类BBS,是指限于学术讨论、技术服务、商业信息、行业信息、知识百科、生活时尚、音乐影视、文化艺术、科技、体育、保健、游戏、学习和教育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七、 已获取ISP经营许可证单位要经营ICP业务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吗?
答:ISP是互联网接入服务,ICP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它们分属两个不同的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按照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对ISP从事ICP区分对待,分别予以办证和备案。
八、 跨地区经营ICP的公司分支机构如何申办许可证?
答:对于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经营ICP的公司申办许可证,若该公司在各地网站所在地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应对分支机构分别审核发证;若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并通过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九、 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申办许可证?
答: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主要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发证或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在服务器所在地办理。
十、 代理网站、个人网站是否需要办理申办手续?
答: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ICP运营商)代为制作网页并租ICP运营商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对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
十一、 申办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受理时限有多长?
答:对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的单位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二、 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该放在网站的什么位置?
答: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当放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我局意见是统一放在主页左上角和页末,上网使用者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详细页面。
十三、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上需要显示什么内容?
答:1、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显示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提醒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四、 外资企业能否在内地申办ICP?
答: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
1、 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
2、 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